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是新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民法典.继承编是民法典中变数最大、影响最广的部分,通过全国人大关于民法典视频讲座这个平台,我认真对“民法典主要制度与创新”专题进行了学习,使我受益良多。
一、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令人瞩目与期待。
瞩目的意义在于其编纂体现了科学性与严谨性、规范性与适用性,回应了民众的继承诉求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期待的意义在于其编纂体现了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以实现继承规范的伦理性与法理性的价值融通与人文观照,进而引导和规范民众的继承观念与继承行为,引领和塑造社会的继承风气与继承文化,为创建公平、和谐、关爱、民主的继承秩序发挥制度保障与路径支持的功能。
二、立法理念更新,确立了各类多样且效力平行的遗嘱形式,明确了“双无遗产”的财产归属与使用目的。
(一)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既是对继承法20条规范的立法突破,也是对公证遗嘱效力优于其他遗嘱形式的否定与矫正。
(二)“双无遗产”的财产归属与使用,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该规定弥补了继承法第32条有关“双无遗产”的用途欠缺,强化了“双无遗产”的公益用途与分类所有,明晰了国家财产的来源与去向,建构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三位一体的融合机制与互益格局,在推进国家公益事业发展的同时,可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与最佳化,进而增进社会繁荣与民众福祉。
三、制度规范完善,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遗嘱形式制度、增设了遗产管理制度。
(一)在继承法第11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且进一步明确了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规定拓宽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弥补了代位继承仅发生于直系血亲间的制度遗憾,有助于保障旁系血亲间的遗产继承权,维护了代位继承权在直系、旁系间的递次、分别实现。
(二)在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完善了口头遗嘱的效力界定。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回应了民众的遗嘱诉求,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纠纷。
(三)增设了遗产管理制度。1、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即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人、共同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次担任遗产管理人。2、规定了遗产争议的解决。即“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3、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4、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5、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上述规定,填补了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了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在避免遗产毁损、保证遗产安全的同时,贯彻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作者/吉林市人大代表 姜阳 编辑/邵宇、张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