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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办法(试行)

日期:2019-10-17 来源:吉林市人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市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具体工作事宜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市内、市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以及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支配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权益。

国有自然资源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等。

第四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要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区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实现全口径、全覆盖,不断提高监督实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 政府报告

第五条 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市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市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市本级情况为重点。

第六条 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初年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进行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第七条 市政府综合报告重点是:

(一)全市及市本级分类统计的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四)国有资产布局调整进展情况;

(五)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举措和效果情况;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执行结果;

(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八)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

(十)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八条 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和收益,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市外和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制度办法,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在每年报告财政收支审计和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一并报告国有资产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

第十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官方网站、主要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等信息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市内外和境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根据报告需要确定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起草负责部门,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 市政府要按统一方法和统一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市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市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市政府汇总,市政府编写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及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人大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当侧重以下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

(五)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七)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八)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可以组织开展有关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由市人大财经委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市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市政府的报告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征求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市政府应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审议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市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审计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过吉林市人大网和其他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与审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预算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讯员/王奕 编辑/张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