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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我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日期:2019-10-17 来源:吉林市人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2017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2018年8月13日,省委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办法(试行)》(吉发〔2018〕24号)。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对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按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求,为推进中央和省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2018年9月,市人大财经委专题听取了市国资委关于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11月份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围绕“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在吉林市全面振兴中的主力军作用”进行了座谈。2019年5月,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财经委代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起草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办法(试行)》,6月19日,市政府复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无修改意见,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呈报市委,并于7月31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吉林市委于2019年8月12日印发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共四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政府报告、人大监督、附则等内容。明确了市政府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对报告框架、报告重点、审议程序、审议重点、组织保障等提出了要求。目前,市人大财经委已着手对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调研,计划在今年11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通讯员/王奕 编辑/张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