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修订《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作如下说明。
一、提请修订《议事规则》的必要性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1994年3月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经1997年1月30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议事规则”实施以来,对我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大会议事程序,提高会议的议事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的时间较早,特别是近几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对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预算法、立法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致使“议事规则”出现了与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急需通过修订维护法制统一。同时,随着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和相关机关、机构的增设和撤销,使“议事规则”的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人大工作的现状,急需根据人大工作的现实情况和需要加以调整或作出新的规范。因此,十分有必要对“议事规则”作出相应的修改。
二、《议事规则》的修订过程
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事规则”的修订非常重视,并纳入《吉林市人大2017—2022年立法规划》。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承担了“议事规则”修订工作,在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配合下,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对照上位法和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践,对“议事规则”的内容、依据、文字及逻辑表述等方面进行了逐章逐条的研究,于2018年11月初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提高“修订草案”的质量,我们按照立法程序,充分征求和听取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立法咨询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发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法检“两院”以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经过几轮修改,形成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并提请主任会议予以把关。
2018年11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议案,提请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019年1月16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议事规则》的修订案。
三、修订《议事规则》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本次修订没有从总体结构方面进行大范围的调整,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修改了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条款或者依据上位法作出新的规定。如,对第三十一条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人数的有关规定,由原来的“十人以上”修改为“二十人以上”;增加了第三十五条,关于代表大会期间新当选人员应进行宪法宣誓的规定等。
二是因有关机关、机构发生变化,对相应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如,有关条款增加了“吉林市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删除了相关条款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的内容等。
三是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结合工作实践,将已经成熟的好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如,在第十五条增加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四)选举办法和表决人选办法”的规定;第十九条,对决定列席旁听会议人员的主体和范围,列席旁听人员出席和请假等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等。
四是对无需由“议事规则”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对法律明确规定应该由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条款进行了删除。如,删除了第二十九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规定。对法律明确规定应该由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的条款进行了删除。如,删除了第四十条有关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规定等。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也对“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款顺序以及个别的文字表述,进行了技术处理。
以上说明,请审议。
(撰稿人/刘仁政、杨闳雷 编辑/张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