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其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时代新征程中,修改监督法,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新修改监督法实现了人大监督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法治创新,与时俱进,亮点纷呈。
一、明确新时代人大监督指导思想和原则,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二十大报告均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对人大监督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不断推进人大监督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人大监督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和宝贵的经验。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修改监督法,把这些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
新修改监督法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精神贯穿到人大监督中(第一条、第三条),新时代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更加明确。新时代的人大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第三条)。新时代的人大监督,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四条)。人大监督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完善人大财经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明确要求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近年来,人大监督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突出高质量发展主题主线,加强计划和规划审查监督,加强预算和决算审查监督,相继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2018年)、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2022年)、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2024年)。
新修改监督法将原来的第三章章名“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合并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特别阐明本法所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是指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审查和批准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预算调整方案、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金融工作、审计工作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为增强监督实效,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跟踪监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第三十条)。新修改监督法集相关法律决定之大成,完成了人大财经监督的制度建构。
三、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监督法实施以来,人大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做法和有效的经验:根据各方意见提出选题建议,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安排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国务院提交专项工作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务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和人大跟踪监督。人大专项工作监督的全过程,也就是吸纳民意、凝聚民智的人民民主的全过程。
新修改监督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总结提炼监督法施行以来人大监督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完善了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监督法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明确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先期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委会会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等(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通过上述规定,人大专项监督形成了完整闭环。
四、完善专题询问制度,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法实施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进行了专题询问,财政部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专题询问。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积极探索加强人大监督,专题询问逐步成为人大监督的重要手段,频次不断增加,规格不断提高,实效不断显现。如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由委员长主持,国务院副总理带领多位部长参会应询。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取得良好效果。
新修改监督法突出问题导向、突出专题询问之重点,将专题询问作为监督形式,完善了专题询问制度。专题询问纳入监督法第六章章名中,章名修改为“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同时增加四条,分别作出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第四十七条)。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第四十八条)。常委会可以组织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第四十九条)。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第五十条)。专题询问必须加强跟踪问效,解决实际问题。
五、完善执法检查制度,提高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
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监督法实施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积极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不断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方法,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执法检查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执法检查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前伸后延”的思路逐步改进工作程序,完善人大执法检查工作体制机制。探索开展执法检查前期调研,在过去先听“一府两院”工作汇报然后赴地方检查的基础上,先行开展执法检查的前期调研,确定检查方案和检查重点,查找关键和要害问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积极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方法,探索采用事先不安排、不通知、不打招呼等方式进行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和暗访等,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真实性。在执法检查后加强跟踪督促整改工作,推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切实解决。
新修改监督法总结执法检查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完善了执法检查制度。新修改监督法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在执法检查前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第三十二条)。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第三十五条)。人大常委会可以采用上下联动、区域协同方式开展执法检查(第三十四条)。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第三十七条)。
六、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大力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构建和完善人大监督制度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早在1982年12月,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习仲勋就组织法草案作说明时,就明确指出:“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行使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部分职权。”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成立以来,一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协助开展人大监督工作。对此,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年修改)、预算法(2018年修正)、“两个规则”(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三个监督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和人大财经委员会职权均作出规定。
新修改监督法对“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作出专章规定,与宪法和相关法律决定一起,共同构建了人大财经监督制度体系。新修监督法明确了财经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在人大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在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专门委员会可以先行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调研报告并印发常委会会议(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可以先行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在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中,专门委员会可以先行开展专题调研(第三十二条)、组织跟踪监督(第三十七条)。在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中,可以进行主动审查或者专项审查(第四十二条)。
七、综合运用各类监督方式,加强监督工作统筹协调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坚持胸怀天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穿于人大监督之中,全局谋划、整体推进人大监督,科学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如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聚焦新时代新征程使命任务,分别提出推动高质量发展(12项)、增进民生福祉(5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3项)、加强对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监督(4项)、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10项)、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等六个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项目。在监督实施过程中,注重立法与监督相结合、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专题询问与专项报告或执法检查相结合、自行整改与跟踪监督相结合等,综合运用各类监督方式,加强统筹协调。
新修改监督法总结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的成功经验,对制定监督计划统筹监督工作作出规定。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第六十三条)。
八、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督法实施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备案审查、纠正违宪违法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
新修改监督法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了人大备案审查制度。新修改监督法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的范围(第四十条)。将“国家监察委员会”纳入可以对司法解释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的范围(第四十二条)。加强合宪合法审查,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或者专项审查(第四十二条)。健全对司法解释的审查机制,明确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合法审查要求,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司法解释的程序作出完善(第四十三条)。增加建立报告制度的规定,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第四十五条)。
新修改监督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是一部与时俱进的监督法,是一部守正创新的监督法,是一部提质增效的监督法。监督法修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又一立法典范。(施禹之)
初审:关凤贤
复审:王 奕
终审:鄂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