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案”,这种说法不规范。
代表法第九条规定,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而提案是指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团体或个人,向政治协商会议提出的经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国家机关办理的书面的意见和建议。可见,“议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公文,而“提案”是政治协商会议的一种公文。“议案”被列入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后,要经过法定的办理程序,具有法定的拘束力,而“提案”则经过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后即交付有关方面办理,没有法定的约束力。所以,“人大代表提案”的说法是不规范的。
规范的说法应当是:“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或者“人大代表提出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