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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规范用语之“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职人员是由市人大任免的”

日期:2023-03-29 来源:吉林市人大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职人员是由市人大任免的”,这种说法不正确。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职人员的职务有的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的则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职人员是由市人大任免的”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