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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规范用语之“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日期:2023-03-28 来源:吉林市人大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这种说法不正确。

地方性法规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两种。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规章。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并不高于其所隶属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于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来说,其效力当然高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本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但对于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说,其效力并不高于其所隶属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所以,“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