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及其代表担负着立法、监督、选举、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责”,这种说法不正确。
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各级人大都拥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没有立法权。其次,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立法、监督、人事选举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是赋予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作为人大代表本身并没有立法权、监督权、人事选举任免权、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参加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人事选举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等权力。从某种程度上说,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就体现了人大代表的职责(有时又称为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人大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参加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依法参加各项选举和任免,依法提出质询案,依法提出罢免案,依法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依法参加视察活动等。可见,题目中的说法混淆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与人大代表的职责之间的区别。
所以,“各级人大及其代表担负着立法、监督、选举、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责”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监督、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人事选举等职权,人大代表担负着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