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这种说法不规范。
这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见称呼。我国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与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简称“常委”。而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并不都是委员,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并不是从委员中产生,不能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统称之为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主任、副主任、委员。
所以,“人大常委”的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常委会… … (具体职务)”,如“人大常委会主任”、“人大常委会委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