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被罢免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这种说法将人大代表被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与代表资格终止混为了一谈。
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可见,人大代表被罢免的,应当属于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不属于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所以,“人大代表被罢免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人大代表被罢免的,其人大代表资格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