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大代表是一种公职,因此其任期也就应当从其履行人大代表职务之时始,到其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结束之时止。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所以,“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从当选到下一届代表被选出为止”的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