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精简会议,缩短会期”,这种说法错误。
首先看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需要精简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涉及国家事务的众多方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许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政、环保、人事选举任免等事项都需要由它决定或进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承担的使命和拥有的重要职责,要求其充分行使职权,而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方式又有别于其他国家机关,即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通过会议的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客观上需要召开很多的会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从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应当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法律规定的会议次数是最低限度的数量。现在人民代表大会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年只开一次会议,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只开一次会议,这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量了,如果再精简会议,就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了。其次,再看缩短会期是否可行。目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每次会议的议程很多,而会期很短,很多会议的议题审议或审查的时间非常短,根本做不到全面、深入地审议,匆忙决策,出现了许多问题。许多地方性法规草案经过一次或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只用两、三个小时审议就交付表决,实施后漏洞百出,不是频繁修改,就是很快废止。如果再缩短会期,还会出现更多的问题。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精简会议,缩短会期”的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开会的次数和会期,应当与其行使职权的需要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