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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日期:2019-08-01 来源:吉林市人大

一、为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能,更好地发挥以文辅政作用,推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制发工作。

三、公文制发工作是指公文适用范围、适用文种、签发、委托签发、审核、审签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四、公文制发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制发工作,并对机关公文制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14种:决定,决议,请示,报告,通知,议案,函,意见、批评和建议,审议意见,公告,公报,通报,批复,纪要。

七、市人大机关公文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分别由“吉市人大常发、吉市人大党组发、吉市人大党组干任、吉市人大办发、吉市人大办函”+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审议意见、公告、公报、纪要、通报”发文字号由年份+第*号组成。

八、市人大机关公文版头行文适用范围

(一)《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吉市人大常发:适用于印发地方性法规,做出决定、决议;做出重要工作部署和通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请示工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文种为决定、决议、请示、报告、通知。

(二)《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吉市人大党组发:适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做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向市委报告、请示工作等。适用文种为请示、报告、通知。

(三)《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吉市人大党组干任:适用于任免本机关干部。适用文种为通知。

(四)《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件》吉市人大办发:适用于办公厅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安排,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授权行文等;适用于办公厅与有关国家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工作,向有关机关转送人代会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等;适用于办公厅内部行文等。适用文种为通知、请示、议案、报告。

(五)《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吉市人大办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事项,与外省、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工作等。适用文种为函。

(六)《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适用于对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具体处理办法。适用文种为审议意见。

(七)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公告:适用于发布地方性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适用文种为公告。

(八)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公报:适用于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项议题。适用文种为公报。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情况和议定事项。分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纪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议纪要,分别单独编号。适用文种为纪要。

(十)通报:适用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讲话,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有关部门周知的文稿,单独编号。适用文种为通报。

九、公文的起草

(一)公文起草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根据职责分工和公文内容,由相应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文稿;公文内容涉及两个或以上委办室的,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指定的委办室负责起草。

(三)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由相应的委办室主要负责人主持、指导。

十、公文的审核

(一)公文文稿呈送领导签发前,拟稿部门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格式、合法性等进行严格把关。

(二)以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名义的对外行文,如由各委办室起草的,先由相应的委办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办公厅秘书处核稿。

(三)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常委会党组文件、常委会会议纪要、主任会议纪要送审稿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示。

(四)以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名义拟制的公文,由各委办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五)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办公厅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六)对审核无误的文稿,加挂市人大机关发文用纸,提出拟审核、签发意见,送领导审核呈报。送审签发基本程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主任,秘书长,分管常委会副主任、主任。

十一、公文的签发

(一)市人大机关拟发公文应加挂市人大机关发文用纸,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

(二)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通过办公信息化系统办理的公文,由签发人在内网上签发。若遇领导不能及时签发公文等特殊情况,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请示,并做好记录和补签工作。

(三)以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分管常委会副主任阅签,常委会主任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常委会副主任受主任委托签发。

(四)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阅签,常委会党组书记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受书记委托签发。

(五)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对内发文的,由办公厅分管副主任阅签,办公厅主任签发。涉及常委会工作对外行文的,需由常委会秘书长阅签,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六)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制发的公告、审议意见,由各委办室负责人、秘书长阅签,常委会分管领导签发。

(七)以常委会或党组名义制发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常委会副主任或党组副书记阅签,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签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议纪要,由办公厅副主任阅签,办公厅主任签发。

(八)以常委会名义制发的通报,由办公厅主任、秘书长阅签,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

(九)以常委会名义制发的公报,由办公厅副主任阅签,办公厅主任签发。

(十)以机关党委名义发文的,由机关党委书记签发,或由机关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十一)以市人大各委办室名义发文的,由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前应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

十二、公文办理

(一)复核。拟发公文经领导签发后,由拟稿部门送办公厅秘书处对公文的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对文稿做实质性修改的,应按规定程序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发文时间、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并详细记载。

以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党组、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厅秘书处统一登记编号。以机关党委、各专委办室名义发文的,由其自行登记编号。

(三)印制和用印。文件登记编号后由拟稿部门负责呈送、排版、校对和付印。印制完毕待发的文件,由拟稿部门审阅无误后,方可发文。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印章管理制度加盖印章。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由起草部门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以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党组、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厅负责分发。以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名义发文的,由相应拟稿部门负责分发。

十三、备案归档

(一)制发的各种公文都应统一归档。

(二)公文办理完毕,应及时将文件签批纸、定稿、正本一式三份,交办公厅秘书处存档。

(三)各委办室制发公文应报办公厅备案。

(整理人/崔蕾 编辑/张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