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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日期:2019-08-01 来源:吉林市人大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的专题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聚焦的热点问题,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建议议题应当包括询问题目、重点内容、具体事由、询问时间和负责调查研究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  专题询问议题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汇总并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经常委会会议确定专题询问议题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专题询问会议。

第六条  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专题询问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组织专题询问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拟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相关机关做好应询准备工作。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的标题为“吉林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要求;

(二)专题询问议题和应询单位;

(三)专题询问主要方式:采取先分组审议后集中进行专题询问;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专题询问分为准备阶段和询问阶段。准备阶段应明确大体时间所做的主要工作。其中包括:学习法规、制定专题询问方案,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拟定专题询问提纲等。询问阶段,拟定召开专题询问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询问人、应询人以及询问问题的要求,审议意见形成及处理方式等。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成立专题询问工作领导小组,常委会相关副主任任组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副组长,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等任成员,负责专题询问具体组织工作。根据专题询问议题内容,确定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      

第八条  组织专题询问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专题询问议题组织调研,掌握真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
组织专题询问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公开征集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拟定专题询问提纲。
调研报告和专题询问提纲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专题询问会会前印发应询人,抄送应询单位。

第九条  组织专题询问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开展专题询问前,应了解应询人的准备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包括会议日程安排等。      

第十条  专题询问会议在常委会会议听取议案和相关工作报告后举行,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常委会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前,根据专题询问议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确定询问人。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的有关机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问题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询问的内容若涉及到多个部门,可以由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

经主持人同意,询问人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四条  应询人回答问题应当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推脱或者回避。

应询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后十日内书面答复常委会并抄送询问人。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应询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五条  组织专题询问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应询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应询单位收到常委会审议意见后,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第十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审议意见中要求解决的问题跟踪督办,督办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如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提交常委会会议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质询。专题询问反馈情况及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

(整理人/崔蕾 编辑/张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