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务、司法等方面的工作。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审查报告。
3、提出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拟定或参与拟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对市政府提请的有关的法规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报告;草拟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文件;承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国家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4、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决定、命令、行政规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关于指导本市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和司法统计文件以及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5、对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视察、检查,并提出调查、视察或检查报告。
6、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工作报告及有关议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报告。拟定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
7、接待、处理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案件,组织对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的调查。
8、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评议的相关工作,参与对市政府有关组成人员述职评议前的调查工作。
9、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10、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11、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进行工作联系。
12、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