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要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农村经济(含农村流通和农村金融)工作和土地、林业、水利、气候、生物等资源的保护工作。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法律草案、质询案,并提出审查报告。
3、参与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以及预算草案和执行情况,以及决算中有关农村经济方面工作执行情况。
4、提出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建议,拟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对市政府提请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报告;草拟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文件;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国家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5、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决定、命令、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6、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视察、检查,并提出调查、视察或检查报告。
7、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工作报告及有关议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报告。拟定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
8、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参与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评议或对市政府组成人员述职评议前的调查工作。
9、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10、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工作联系。
11、接待、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转办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1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13、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辑 张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