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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委员会

日期:2018-03-20 来源:吉林市人大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范围内的有关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

2、提出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建议;组织或参与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工作;审议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案。

3、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与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范围有关的决定、命令、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对其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4、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并审议与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范围有关的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

5、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

6、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大会主席团、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报告。

7、协助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答复。

8、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社会建设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9、协助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同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范围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其他事项;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反映的人民群众提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