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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发展

日期:2025-02-14 来源:全国人大

2024年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这部法律草案的初次审议。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对于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内容包括确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对象,明确国家机关的普法责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保障、监督,规定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在充分肯定立法必要性、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同时,对草案有关规定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把法治宣传教育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八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八五”普法决议都明确提出推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改进法治宣传教育”。

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将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24年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同中宣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8个部门起草了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提请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晓超作了关于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的说明。“自1985年以来,中央制定了8个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8个决议,以5年为周期,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他指出,经过坚持不懈地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蓬勃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民法治素养明显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

“全民普法堪称人类法治史上的伟大创举,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杨晓超表示,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出台了专门的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具有良好的地方立法基础。把近40年来形成的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和各项制度创新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有利于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何平委员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改进法治宣传教育的部署,起草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保障新时代普法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于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遵循的原则,杨晓超表示,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原则,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构建全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坚持守正创新,全面总结开展8个五年普法规划的经验做法。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全民普法工作守正创新、破解全民普法工作难题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秦生祥委员说,这必将对引领、规范、保障法治宣传教育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

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2条。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

草案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常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红色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

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管理体制,草案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法治建设总体部署并组织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

关于普法责任制,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建立国家机关履行普法责任年度报告制度。

“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不是3年、5年的事,也不是只在学校期间开展普法,而是长期的、广泛的。”沈春耀委员说,在党中央领导下,我国法治教育制度是长期的、稳定的,从“一五”普法到“八五”普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立法是非常有意义的。

“八五”普法规划指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杨振武委员提出,立法应坚持符合实际、协同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各部门各方面的职责和责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面向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

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草案第二章规定了“社会法治宣传教育”,第三章、第四章将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作为重点对象,分别作了规定。

面向社会公众,草案规定了国家机关、群团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以及对村(居)民、企业职工、老年人、特殊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服刑人员等人群和出境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

面向国家工作人员,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义务、将法律知识纳入公务员考录内容,以及实行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清单、领导干部述法等制度。

面向青少年,草案明确规定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目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以及学校、监护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

王洪祥委员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行使公权力的“关键少数”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青少年“关键时期”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

“针对青少年、老年人、农民工等群体特点,可制定专门的法治宣传教育计划,采用他们易于接受的方式和语言进行普法。”郝平委员提出,可以通过校园法治教育、社区法律咨询等活动,为人们提供便捷、有效法律服务的同时,也提供优质的法治宣传教育。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保障与监督

为保障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草案从法治宣传教育队伍、专家库和志愿者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媒体公益普法责任,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经费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级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未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普法提示;专门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作了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草案规定了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并对挪用、克扣法治宣传教育经费,侵占、破坏法治宣传教育设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作了规定。

“法治宣传教育如果仅仅是义务性、志愿性的,依靠相关从业人员的自觉热爱,这项工作很可能不可持续,也可能会流于形式。”范骁骏委员建议,建立法治宣传教育人才业绩认证和奖励激励制度,对从事法治宣传教育一定时间的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的,在工作经历上留下印迹,在评价工作实绩、成果认定、考核奖励等环节上予以纳入,并颁发相应的认证标识,这样可以提升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使法治宣传教育人才的培养激励更加机制化、规范化。

于忠福委员说,基层法治人才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在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基层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建议草案就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力量建设加以完善。

“如今互联网深度融入人们生活,已成为大家获取信息的主要平台。相较以往印手册、搞宣讲、摆展板等传统普法方式,利用网络普法传播更快、覆盖更广、互动更强。同时,网络上一些与法理相悖的言论还时有出现,如果没有及时正确的阐释解读和监管纠偏,容易误导大众。”王建武委员提出,草案在明确支持利用新技术新媒体和无障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可对利用网络普法作出系统规范,在网络普法的组织领导、任务分工、监督监管等方面进行完善。

 

初审:关凤贤

复审:王 奕

终审:鄂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