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该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现行矿产资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作过部分修改,随着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矿产资源法亟须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对现行矿产资源法作了全面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庄晓泳介绍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由原来的7章53条修改为8章80条,适应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充分总结矿业权出让等改革实践经验,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聚焦矿产资源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确保制度设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对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资源支撑,意义重大。
强化矿产资源保护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在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的监督检查,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为加强政策支持,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此外,还明确提出,鼓励、支持矿产资源领域的科技创新与应用,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
完善矿业权相关制度
完善矿业权相关制度是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一项重点内容。
法律优化了矿业权出让方式,明确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完善了矿业权出让启动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探矿权区块来源。规范了矿业权出让工作,要求保障矿业权出让工作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需要相适应。规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强调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应当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特点,有利于调动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性。强化了矿业权人权利保障,明确矿业权的内容、期限、续期、收回补偿等,完善矿业权登记制度。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
贯彻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决摒弃“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是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一大特色。
法律要求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共伴生矿应当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法律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强调要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明确勘查开采工艺、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较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同时,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
初审:杨 欣
复审:王 奕
终审:鄂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