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至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近年来,全面深化改革从立柱架梁到积厚成势,一路蹄疾步稳、勇毅笃行,其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重要一环。
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是党中央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对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对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定要抓好。
2014年9月,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指出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2015年,全国29个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2016年12月,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明确再选择部分基础较好的县(市、区)扩大试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要总结梳理试点经验,深入研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问题,提出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7年,新增100个县(市、区)为改革试点单位,改革稳步提速。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2020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全面推开,改革扩大到所有涉农县(市、区)。截至2021年底,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为各地农业农村发展增添动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制度支撑。
2022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自身资源条件、经营能力,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必须尊重群众意愿、遵循市场规律,不能走“归大堆”的老路子。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严格控制集体经营风险,坚决遏止新增债务,充分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不能让集体经济变成少数人的“小金库”。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今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供法治保障,更好展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一个重要考虑是认真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将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成员确认的规则、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规则等重要内容,均体现了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确认和巩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此外,为了做好法律实施前后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附则”部分还专门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明确本法施行后,之前已按国家规定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二是明确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马正平表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有利于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既体现集体组织优越性,又调动农民个体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有利于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总体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有共识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提炼和确认,进一步巩固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对于目前还看不清、拿不准、尚未达成共识的做法,将留待实践进一步探索。”马正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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