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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将三审: 更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日期:2024-06-24 来源:全国人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在即将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将迎来三审,草案三审稿进一步作出了哪些修改完善? 6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黄海华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后,我们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赴地方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就涉及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

黄海华介绍,草案三审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成员确认制度的规定,强化有关救济措施,以更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妇女等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完善成员大会议事规则。三是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系,做好法律施行前后的制度衔接,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