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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日期:2021-01-13 来源:吉林市人大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 年1月12日在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彦峰

各位代表:

现在, 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 请予审议。

2020 年, 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 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 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认真落实 “ 讲政治、 顾大局、 谋发展、重自强冶 的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 “ 站排头、 争一流、 出经验、做贡献冶 的工作目标, 聚焦聚力全市工作大局, 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 扎实推进平安建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坚持防疫办案两手抓, 下发了服务保障疫情防控“16条意见”, 从快办理涉疫刑事案件25件, 支持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案件11件, 通过“云监督”与监狱、看守所合力筑牢了监管场所“防护墙”。依法防范疫情扩散, 及时开展了医疗废弃物处置、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专项监督, 向省固体废物处理公司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 确保400余吨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经验做法被省院全省推广。面对突如其来的两轮疫情, 主动克服办案压力大、隔离人员多等现实困难, 组织800余名检察人员下沉全市83个卡点参与联防联控, 两级院领导深入 102 户重点企业服务复工复产, 向市看守所和包保社区村屯赠送了医疗防疫物资, 为 “ 战疫”大局贡献了检察力量。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惩治各类犯罪, 共批捕 1841 人、 起诉 4863 人, 不捕 463 人、 不诉 862 人,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改变强制措施 61 人,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 86% , 量刑建议采纳率 89. 5% , 有效减少了社会对抗, 促进了社会安定有序。打好扫黑除恶收官战, 起诉涉黑案件 4 件、 涉恶案件 5 件、 “ 保护伞冶 6 人, 建立 “ 黑恶伞”案件财产刑执行监督台账 152 份, 纠正减刑不当 6 人, 核查移交案件线索 14 件, 检察环节 “六清”行动任务全部完成。 持续深化反腐败斗争。与市监委会签了《工作衔接具体措施》, 受理监委移送案件 52 人, 起诉33 人、不诉 4 人, 依法对省院交办的 3 件厅局级案件提起公诉, 省委政法委等 22 家省直单位、 省属企业通过视频连线, 旁听了吉林银行原副行长王某受贿一案庭审, 提升了反腐败警示教育成效。 立案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枉法裁判等案件 13 人, 先后在全国、 全省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介绍经验。 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378 件群众来信全部实现 “ 7 日内程序回复, 3 个月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 两级院领导接访233 件, 磐石市院检察长视频接访事例被最高检通报肯定。强化当事人权利救济, 依法办理刑事申诉 48 件、 司法救助 24 件、 国家赔偿 10 件, 共返还扣押款物、 发放救助金、 给予赔偿 470 万元。 扎实做好信访维稳, 清理化解信访积案 11 件, 办结的闫某信访案被最高检作为典型案例在记者见面会上通报。 市院连续12年实现涉检进京“零非访”。

二、主动服务三大攻坚, 精准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认真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起诉非法经营、制假售假、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 413 人, 通过办理吕某某虚构项目、 骗取政策扶持一案, 帮助政府挽回经济损失3000 余万元。 守牢金融安全底线, 与人民银行等 4 部门建立了反洗钱合作机制, 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223 人, 向市金融办、 地方银行制发检察建议 3 份, 促进了强化监管、 源头防控。特别是市院关于金融犯罪的分析报告得到景俊海书记等多名省市领导批示, 推动我市完善了非法集资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机制, 健全了金融风险防控处置体系。 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 与市工商联共同召开了民营企业家座谈会, 明确了社区服刑企业人员经批准可赴外地生产经营的司法政策, 开展了涉民营企业案件“免责免罚快审快结”和刑事诉讼“挂案”清理等专项工作, 坚持“ 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共不捕 11 人、 不诉 8 人,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改变强制措施 5 人,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18 人, 有力营造了让民营企业放心投资、 专心创业、 安心经营的法治环境。 依法守护绿水青山。 建立了 “ 河长湖长+检察长冶 协作机制, 深入开展 “ 松花江流域生态保护”“ 黑土地保护”专项监督, 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188 人,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66 件, 依法督促修复林地耕地500 余亩, 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 180 余万元。 巩固深化脱贫攻坚成效。 组织开展了 “ 四扶三送”系列扶贫活动, 先后投入专项资金 37 万元, 帮扶磐石市黑石镇文化村大力发展光伏发电、 果蔬种植、 庭院养殖等项目, 积极开展了危房改造、村容美化、产品助销、 走访慰问等工作, 进一步巩固了扶贫成效, 确保了脱贫攻坚任务圆满收官。注重发挥行业优势, 联合市扶贫办开展了因案致贫返贫清查和司法救助工作, 为 5 名贫困群众申请司法救助金 22.4万元, 赵某某司法救助案被最高检通报肯定。

三、积极参与市域治理, 着力服务保障改善民生

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深入践行“ 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推动解决“4+1”领域内突出问题, 共发行政诉前检察建议 108 件,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4 件、 民事公益诉讼 17 件, 督促追缴或挽回国有资产 1200 余万元。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范围, 争取市委政法委支持, 开展了公共安全领域专项监督, 探索办理了全省首例 “ 等外领域冶 行政起诉案件, 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 18 件, 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启动了辖区河道内违法阻水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集中整治了温德河湿地公园流域内乱占土地、 私种农作物等问题。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认真贯彻双向保护原则, 持续督促落实最高检“ 一号检察建议”, 建立了全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 与教育等 9 部门完善了 “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等多项协作保护机制,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68 人, 对涉案未成年人批捕 59 人、 起诉 145 人, 不捕 22 人、 不诉 24 人、 附条件不起诉 7 人, 封存犯罪记录 88 件。 聚焦群众切身利益。 坚决守护群众 “ 舌尖上的安全冶, 深化落实食药安全 “ 四个最严” 要求专项行动, 起诉危害食药安全犯罪 56 人,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26 件, 依法索赔惩罚性赔偿金 39 万元。 桦甸市院及时打击生产销售 “ 病死牛肉”系列案件 10 件 74 人, 得到当地党委肯定。 加强对群众 “ 钱袋子冶 的司法保护, 起诉非法集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408 人, 帮助 90 名务工人员讨回工资 120 余万元。 深度参与 “ 双城同创”, 投入 28 万元帮助船营区青岛街道修建凉亭、粉刷楼体, 组织检察人员广泛参与社区卫生清理, 促进改善了社区环境。 积极参与依法治市。 加强源头治理, 向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发出违法行政行为监督、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257 份, 市院向某集团公司制发的检察建议被最高检评为全国优秀检察建议。坚持 “ 谁执法谁普法”, 组织公开听证 122 件, 开展法治进校园、 进企业、进社区 95 次, 依托电视栏目、“ 两微一端”新媒体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 市院原创的 3 部普法真人漫画被最高检、 检察日报官方微信平台刊发, 其中 1 部荣获最高检“ 金融检察微课堂”最具人气奖。

四、 强化诉讼活动监督, 坚守司法公平正义底线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紧盯有案不立、立案不当、侦查活动违法等问题, 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37 件、 撤案 65 人, 追捕 14 人、追诉 162 人, 书面纠正违法 25 件; 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 不捕 146 人、 不诉 190 人。 对审判机关裁判不当的, 提出提请抗诉 27 件。 加强民事诉讼监督。 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 219 件, 提出提请抗诉 9 件, 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2 件, 不支持监督申请 119 件, 办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 259 件, 回函采纳率 100% 。加大虚假诉讼整治力度, 监督成案 17 件, 依法对某 “ 小额贷”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的 108 件案件开展了调查审查。 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受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0 件, 办理审执活动违法监督、 非诉执行监督 132 件, 回函采纳率 100% 。 深入推进 “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工作, 分别与法院、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联动协作机制, 共化解争议案件16 件, 通过促进和解, 帮助地方政府化解一起长达十二年的信访积案。加强刑事执行监督。 探索开展了看守所巡回检察, 办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 28 件、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审查 13件, 依法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 141 件、财产刑执行不当 64 件、 社区矫正脱管漏管 31 人, 督促相关部门收监执行11 人、 整改超期羁押和未及时交付执行 32 件。 市院第三检察部被最高检评为特赦工作表现突出集体。

五、 主动适应时代发展, 努力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突出政治建设。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政法工作条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开展了弘扬“ 三种作风、 三种精神”实践活动, 打牢了检察队伍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思想根基。 强化履职素能建设。 大力实施 “ 全覆盖培训、全岗位练兵”, 两级院领导带头办案 1152 件、 主持听证93 件、 列席审委会 30 次, 多名干警获评全省业务尖子、 办案能手, 以及全国优秀公诉人、 全国特赦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认真落实 “ 一岗双责”, 扎实开展 “ 解决纪律规矩突出问题、纯洁政法队伍”专项整治, 狠抓 “ 三个规定冶落实, 报送反映过问了解办案情况 107 件, 查办举报线索 15 件, 给予党纪检纪处分 2 人。 注重基层基础建设。 深入开展了 “ 基层建设年”活动, 推荐和选派基层院检察长 1 名、 副检察长 2 名, 组织基层院副职领导交流 8 人, 选调招录 45 人。 扎实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 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2020 年地区刑事检察 “ 案—件比”为 1 : 1. 58, 有效减少了司法程序空转、 降低了人民群众诉累。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两级院共接受人大视察、专题调研 11 次, 向人大、 政协报告工作 13 次, 市院向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组报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 积极争取外部支持, 广泛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 参与检察开放日、 公开听证、 案件评议等活动。 持续深化检务公开, 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 7440 条、 重要案件信息 804 件、法律文书 3704 份, 确保了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一年来, 全市检察机关克服疫情影响, 实现了各项工作稳中有进, 蛟河市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桦甸市院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集体。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两级党委、 人大、 政府、 政协及广大群众关心支持的结果。 在此, 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地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我们清醒认识到, 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一是检察新理念落实不到位。 服务经济发展成效不够突出, 参与市域治理手段不够丰富, 简单办案、 机械司法依然存在。 二是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 法律监督刚性不足、 力度不够, 监督成效与群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 仍需持续不断加强和改进。 三是队伍专业素养不够强。 办理新型案件的能力仍显不足, 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时有发生, 个别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禁而不绝。 对此, 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 下大气力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 2021 年是建党一百周年, 也是 “ 十四五” 开局之年。 全市检察机关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坚持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 以弘扬 “ 三种作风、 三种精神冶 为主线, 抓班子、 带队伍、 强基础、 重实效, 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一是以新理念引领检察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自觉将党的领导融入检察工作全过程, 不折不扣抓好党委决策部署落实, 以实际行动诠释检察担当。 二是以新成效助力振兴发展。 围绕我市 “ 四六四五”发展战略, 主动服务 “ 六稳” “ 六保”,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域治理、 保障乡村振兴, 切实为全市 “ 十四五” 开好局、 起好步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三是以新举措优化工作格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与时俱进更新监督理念、 优化监督方式, 积极打造“ 四大检察” 新的增长点, 全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以新作为夯实队伍根基。 强化检察权运行管理, 持续规范司法行为, 从严从细抓好从优待警和教育整顿工作, 努力锻造“ 四个铁一般冶 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 在新的一年里, 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市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 全面落实本次会议部署,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砥砺初心、 忠诚履职, 为推动新时代吉林市全面振兴、 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相关词语解释

 

1.“ 六清”行动: 即线索清仓、 逃犯清零、 案件清结、 伞网清除、 黑财清底、 行业清源。

2.“ 四扶三送”: 四扶, 即法律扶贫、 消费扶贫、 项目扶贫、走访扶贫; 三送, 即送政策、 送劳动、 送物资。

3.“4 + 1”领域: 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财产保护四大传统领域, 以及后期增加的英雄烈士保护领域。

4.“ 一号检察建议”: 即最高检于 2018 年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高检建20181 号) 。 该检察建议内容包括了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相关制度落实的督查、 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等方面内容。

5.“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 促成行政机关与当事人消除分歧, 就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归属或者义务承担达成协议, 从而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

6.“ 三种作风、 三种精神”: 即以上率下、 求真务实、 追求极致的三种作风, 敢于担当、 敬业奉献、 清正廉洁的三种精神。

7.“ 三个规定”: 即中办、 国办 《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政委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以及两高三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8.“ 案—件比”: “ 案”, 指发生的具体案件; “ 件”, 指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 “ 案” 与“ 件” 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 就是 “ 案—件比”。 “ 案—件比”中 “ 件” 数越低, 说明 “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 办案时间越短, 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

(编辑/刘野、张恩宁)